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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镇法庭:巨额护理费分期给付获支持
作者:刘林刚  发布时间:2015-06-12 15:54:21 打印 字号: | |

眉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中,双方争议的巨额护理费是否一次性赔付问题成为案件审理焦点。

2013625日,被告王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乘坐人:贾某某)沿姜眉公路直行时,与倒车进入姜眉公路杨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原告贾某某创伤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肺部感染等。原告先在眉县人民医院、宝鸡三陆医院等地多次住院治疗,时长达四五个月。原告伤情后经宝鸡市正大司法鉴定所被鉴定为一个三级伤残及一个十级伤残;因长期卧床,大便失禁,需卫生用品(尿不湿、纸、输尿管等)每月人民币100元;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3级,构成完全护理依赖。该起事故经眉县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贾某某无责任。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杨某某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818448.03元(其中护理费421915元),并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以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及保险公司对巨额护理费的一次性赔偿存在异议,辩称原告事发时已62岁,应考虑原告年龄,况且原告在治疗过程中病情也有可能好转,主张分期给付。

根据本案案情,法院经审理认为,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合议庭以公平合理的审判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本案伤者贾某某的年龄和伤情;并从积极有效的执行角度来看,被告人经济状况欠佳,若一次性判决给付,可能造成执行困难。因此,在本案中,护理费确定为232495元。原告主张的护理天数,根据三陆医院的出院记录及702医院两次住院记录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认定为216天。出院后的残疾护理天数,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伤情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对出院后的护理天数从定残之日起暂时计算为8年。超过该年限后,原告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另行起诉。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相关案款得到了执行,贾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困难得到了缓解,治疗得以继续。

 

 

责任编辑:刘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