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学期开学报名时,学生家长都会给孩子办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为的是孩子安心,家长放心。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当约定情形出现理赔遭到拒赔时,家长会相当的闹心,许多家长因为怕麻烦,往往会选择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最近,眉县法院民一庭就对一起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产生的纠纷作出了判决。
原告王某系眉县槐芽中学学生,在校期间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办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主险合同下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合同。2014年4月原告行为出现异常情形,同年9月19日原告家人带其前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10天,共计医疗花费7629.4元。家长给孩子治疗后,按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及该主险合同下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约定前往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方案约定支付保险金3000元,保险公司以孩子患的是精神分裂症,合同中期间除外条款中明确规定精神障碍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拒绝理赔。王某父亲非常气愤,说孩子从上小学开始,每年都会在开学时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但一直没有发生过理赔事故。这次由于孩子突然生病住院,本来孩子的病情已经够让让家人闹心了,去保险公司理赔更让人伤心、寒心,以后再不给孩子买保险了。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参保期间,因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不属于被告辩解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期间除外中约定的因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形,被告应该按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基本保险责任及保险方案约定支付保险金3000元。
该案宣判后,保险公司当庭表示服判;原告父亲说事虽然小,但法院依法公正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孩子可以安心学习,以后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拿起法律武器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