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建立机制 凝聚合力 努力营造多元化促调新局面
作者:常海滨 田小静   发布时间:2015-06-12 16:09:42 打印 字号: | |

眉县位于宝鸡市东部,与西安市、杨凌示范区接壤,总人口31万。近年以来,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各类社会矛盾叠加凸显,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矛盾纠纷化解难度越来越大。为了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眉县法院在坚持依法办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抓手,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以激发人民陪审员潜能为突破,充分发挥一村一法官平台作用,切实利用三调联动机制,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措施,推动社会资源整合,形成纠纷化解合力,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收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社会效果。

一、建立三个平台,织密纠纷化解网格

(一)推进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打牢纠纷化解基层基础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前提下,对农村乡土社会而言,农民自有农民的道理,农村自有农村的管理模式,基于这一种认识,眉县法院不仅把建立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当作一项任务来完成,更重要的是把它作为联系群众,增进与村组干部交流的平台,要求包村法官定期到包抓村组了解社情民意,参与纠纷调处。我们把全县123个行政村和5个社区按案件辖区分包给全院35名法官,在包抓村组公布驻村法官信息,发送一村一法官联系卡,为干警发放建立村组干部联系名录,畅通联系沟通渠道。当群众和村干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通过电话联系咨询包村法官,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也可与村组干部及时取得联系,了解案情成因事实,共同解决矛盾纠纷,形成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局面。2013年底,汤峪镇屯庄村在道路施工过程中,一村民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家属及亲友情绪激动,与肇事司机发生了厮打。村干部电话联系了驻村法官,该法官及时介入事件处理,悉心疏导群众怨愤,指导基层组织参与调解,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和村干部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群众遵循与人为善,以和为贵的传统价值观。经多次调解,在一周内双方就达成了协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三年,包村法官协助村组调处非诉讼纠纷184件,村组干部协助包村法官调处诉讼案件245件。

(二)利用三调联动机制,完善纠纷调解途径

三调联动机制是党委政府为化解矛盾纠纷,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引导、协商等手段,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而建立的一种长效机制,目的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但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行为方式的转变,矛盾纠纷不通过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而直接进入司法渠道的现象越来越多。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行以后,这种现象将更加突出。人民法院作为三调联动的参与一方,对该机制的运行主导力不强,对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亦不具有职责上的约束力。鉴此,我们的做法是,利用三调联动机制,建立自己的调解网络,比如对涉土地权属、宅基地纠纷案件的处理,要求办案法官必须联系乡镇土管所、司法所参与到纠纷中来。对农村因打架、财物纠纷、相邻权纠纷引起的侵权案件,必须联系村组干部了解情况,并邀请其参与调解。要求法院干警与乡镇司法所结对互动,加强联系,增进感情。近三年,眉县法院受理涉土地及宅基地纠纷45起,调处42起,未产生一起涉诉信访案件,正是因为充分发挥了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才使此类信访高发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为切实提高村组干部的调解纠纷积极性,我们建议乡镇在考核村组工作时,把诉讼案件发案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开展创建无诉讼村活动,以此来夯实农村和谐稳定的基础,这一倡导契合了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得到乡镇的响应支持。全县八个乡镇均已把是否发生诉讼案件纳入了年终考核范围。2014年,全县出现了6无诉讼村,促进了三调联动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012年,眉县吹响了赶超进位、跨越发展的号角。经济社会发展瞬间进入快车道,一时间土地征用、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等发展项目齐头并进。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堵门堵路事件时有发生,被拆迁对象集体来法院要求立案。对此,眉县法院及时向眉县县委汇报,建议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县域内突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群体性纠纷等事件,由镇村两级具体负责处理,法院介入参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前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协调处置好事故中的安葬、赔偿、维稳化解等应急性事务,避免了群体访、越级访、堵门堵路等过激行为的发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以及时保护。三年时间,眉县已基本完成了大开发、大建设的巨大转变。由于应急处置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三年未产生一起涉征地拆迁、旧城改造的诉讼案件。2015年眉县法院被宝鸡市授予市级平安示范单位风险评估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激发三个效能,整合社会各方力量

(一)发挥司法员的调解职能

客观地讲,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偏重于经济建设和其他事务,对基层法制建设有所淡化,司法员职能呈弱化趋势。对此,眉县法院向县司法局提出建议,建议其进一步理顺司法员管理模式,对司法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其职能职责,减轻其额外负担,加强对司法员调解工作业绩的考核,这一建议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受到县司法局和县委的高度重视,为司法行政职能正常回归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我们还要求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主动联系有经验的老司法所长,邀请他们参与案件调处,发挥其经验丰富、农村情况熟悉的优势作用。

(二)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潜能

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过程中,眉县法院与县司法局积极沟通,把热爱审判、阅历丰富、群众威望高、有调处纠纷经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选任为人民陪审员,通过岗前培训指导,规范从业行为,帮助其较快适应审判工作岗位,在参与案件审判的同时,要求办案人员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充分发挥他们了解案情、善做群众工作、熟悉乡土民情的优势,准确把握案件症结,巧妙打开群众心结,使案件及时得到调解。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与调处案件241件,205件调解结案。

(三)激发行业纠纷化解组织的工作效能。

在充分发挥镇村两级调解组织作用的同时,我们还积极与交警、工会、妇联、劳动稽查等部门横向联动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把矛盾纠纷化解到诉讼前,不断促进其他部门和组织调解职能发挥。近三年,我院受理的54起交通肇事案件中49起民事赔偿部分在诉前得到调解解决。

三、完善诉调对接,注重互动交流。

在实践审判中,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只要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且内容合法,就依法予以确认。对具有债权内容并经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公正债权书文书、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我们及时立案,快速执行,从法律上对人民调解予以支持。对调解协议被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我们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做出该协议的组织,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寓监督、指导于支持之中,较好的实现了非诉性纠纷处理结果与诉讼解决纠纷的衔接。2015年初,我院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事发于太白山旅游干线道路施工过程中,原告及其他三名工人共同乘坐的三轮车意外翻车,致原告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张某诉至我院,经与发包方太白山管委会,及汤峪镇党委政府、村组调解组织多方协商,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纷争,并现场给付赔偿款。本起事故中的另外三名伤者虽未起诉,但对案件的审理结果非常关注,我院应势而为,借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导当地村组调委会进行调解,促成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对该调解协议书内容,我院依法进行确认,并督促执行兑付。

四、坚持务实创新,激发机制活力。

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和推进,既是对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也是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创新。要发挥好机制的作用和效力,既要坚持调解为主原则不动摇,又要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机制。为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补贴发放办法》,规定每参与调处一件案件,对人民陪审员发放补贴60元。同时积极向县人大和县政府呼吁请求把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和参与化解纠纷提供经费保障。还会同县司法局向县上建议把村调委会主任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激发其履职积极性。经努力,人民陪审员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这些措施的落实将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以上是我们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完成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规定动作的一点努力,我们自感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到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其他法院好的做法,力争使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作用最大化得到更好的发挥。

 

责任编辑:常海滨 田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