妯娌本是好姐妹,弟媳骑车带长嫂去走亲戚,不料发生交通事故,弟媳因好意搭乘不愿赔偿,长嫂因事故后未得到弟媳的安慰及经济赔偿而起诉,致原本和睦相处的妯娌,见面视陌路。
原告文某与被告王某系妯娌关系,平素关系甚好,因长嫂不会驾驶摩托车,弟媳经常驾驶摩托车带长嫂赶集或走亲戚。2013年11月2日,王某骑摩托车带文某去走亲戚,不料刚出村子就与一大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与货车司机各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文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文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下肢肌力四级伤残和外伤性伤九级伤残及癫痫,经济损失达49万元。
在审理过程被告王某认为文某主动要求搭载,她只是好意搭乘,文某亦应承担事故的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好意搭乘与一般的承运合同关系有明显的区别,但被告王某作为驾驶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造成的侵权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文某经济损失30万,王某赔偿文某经济损失19万,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