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为了防止酒后驾驶代驾已悄然兴起。近日,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主醉酒好友为其代驾,在二人在一同返回途中却发生交通事故,那应该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2015年6月24日傍晚,被告黄某、王某某二人外出就餐后王某某醉酒,黄某遂驾驶王某某的车辆载醉酒的王某某一同返回,车辆行驶至眉县霸王河工业园区路段时,与同方向的前方行人宋某某、陈某某相撞,致宋某某、陈某某受伤。肇事后,黄某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陈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宋某某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宋某某分别拿出80000元、100000元赔偿宋某某,但因最终差距过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后死者宋某某的丈夫、子女及父亲作为原告将黄某、王某某及肇事车辆承包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善后事宜相关合理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72807.77元。
案件经过审理,因被告黄某肇事后驾车逃逸,故保险公司提出商业三者险部分不予赔偿,经审理,保险公司确在订立商业险保险合同时尽到了其如实告知及提示、说明等义务,故“逃逸免责”条款并非无效的格式条款,这样一来,扣除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还有42万多元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黄某贫困的家庭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王某某而言,一时醉酒结果发生了这不幸的事情,其提出出于人道主义已经赔偿了10多万元,不应该再承担责任。经过法院审理,对于被告黄某代理律师提出的黄某与王某某之间构成帮工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因二人之间王某某醉酒之前并没有形成有关帮工法律关系要求的意思联络,加之在黄某驾驶肇事车辆时王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客观上也不能推定王某某有默示的相应意思,所以二者之间的连带责任显然无法构成。根据事发当日系因王某某醉酒,黄某驾驶车辆载王某某共同返回,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而认定为黄某系为了王某某的利益而在不违反王某某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该事故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亦应属于被告黄某为了被告王某某的利益而负担的债务,故被告王某某应承担补偿责任。
判决送达后,被告黄某、王某某、保险公司均予以认同。案件虽然审结了,但是事故引发的严重后果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安全驾驶的警钟,逝者已去,但原告方失去亲人的痛楚、被告方承重的赔偿责任以及即将面临的刑罚,确是双方各自都无法抹去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