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落实情况
1、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构成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40名,男性34人,女性6人,大学学历12人,高中学历21人,初中学历7人。40名陪审员既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教师、医生,也有来自基层组织和社区的干部和普通群众。18人为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热爱司法工作,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
2、眉县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
院政工科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免职、考核与惩处,并建立单独序列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档案。立案庭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政工科上报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为保证人民陪审员正常履行职责,尽量为他们安排专门办公室,作到一人一桌一微机的办公条件。同时特别为陪审员定购了《人民法院报》、业务书籍和案例指导手册,定期组织培训和庭审观摩。随时根据案件需要安排陪审员参与审理,以参审案件数及时向陪审员发放办案津贴。
3、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其中2015年数据为1-10月)
类 别 |
合计 |
刑事 |
婚姻家庭 |
合同 |
权属侵权 |
行政 | ||||||
件 |
人 |
件 |
人 |
件 |
人 |
件 |
人 |
件 |
人 |
件 |
人 | |
2013 |
192 |
200 |
44 |
44 |
33 |
35 |
80 |
85 |
35 |
36 |
|
|
2014 |
392 |
414 |
83 |
83 |
100 |
112 |
139 |
149 |
70 |
70 |
|
|
2015 |
274 |
282 |
89 |
89 |
44 |
52 |
81 |
81 |
57 |
57 |
3 |
3 |
二、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选任不全面
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20人左右,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为2-3人,其中有很多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随机抽取立即到达参审的效果,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自身时间充足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这些现象都与陪审员数量过少息息相关,在有限的陪审员当中再去寻找仅有的合适人选,势必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
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侯选名单中挑选陪审员时,往往倾向于院校老师、医生、干部等专业稳定的职业,其实很多基层组织里的普通工作人员,经常与居民打交道,帮助群众处理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实践经验也很丰富,这一点容易被我们忽略,使得在选任陪审员时范围不够广泛,违背了陪审制度的初衷。另外,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辖区人口相对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法院不得不硬下指标,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公正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2、专业素质欠缺,培训管理不够
一般来说,陪审员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只起到陪衬效果。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再加上本来人民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不注重,直接导致了任用人民陪审员的随意性和平民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偏低,无法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好审判权。
相对不重视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没有相应措施,对陪审员的培训更是简单化一、敷衍了事。许多陪审员仅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庭前、合议等阶段均未真正参与,违背了陪审员制度的原则,同时大大削弱了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这些流于形式的管理方式令陪审员成为一种摆设,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3、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
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4、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
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地位,提高认识。
现如今,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员工作的态度不积极,担任陪审员后,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若有冲突,必将推脱陪审职责。甚至有些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炫耀,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这些都说明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普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
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可以结合“五进”“两率一度”“千百万”等下乡宣传活动,将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带入群众中去,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热情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
2、从严选任,规范管理,加强交流。
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职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选一些了解社区民情的基层组织工作者。
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的安排陪审工作的时间,可以适时的将随机抽取与人民陪审员个人志愿相结合,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一定要严格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定配套措施,在选任、培训、日常工作方面必须明确规定认真实施。加强与陪审员之间的交流,定期听取陪审员在参审工作当中的体会,增进陪审员对法院和法官的了解。这些在我院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人民陪审员正式履职前,我院专门下发《眉县法院陪审员工作管理制度》;通过多次与陪审员座谈,增进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订阅报刊杂志强化陪审员业务知识,逢年过节,送上一句慰问、送去一份关怀,提升了陪审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并从待遇上解决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问题,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这也是对陪审员的劳动的肯定和尊重。
3、建立人民陪审员专管机构
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达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辅助人大从事人民陪审员审批工作,监管法院聘任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经费补助,监督陪审员参审权利的使用。专管机构还可以定期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活动,规范对陪审员的教育,在减轻了法院培训负担的同时也增强了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员管理模式驶入正规化轨道。
统一着装或标记。陪审工作是神圣的,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除为陪审员准备必要的了解案情的空间外,陪审员还必须统一着装(区别于法官)。人民陪审员制服与法官制服相协调,制服上印有人民陪审员标志,参加庭审时勿必配戴胸卡,携带工作证。提升人民陪审员形象,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自豪感和责任心,树立维护陪审员权威。如果解决着装问题比较困难,应当在开庭时佩带特殊的徽章。
4、加强意识,明确范围,引导陪审员正确行使审判权。
加强陪审员制度的权责意识,注重对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利,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就应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体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
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建立法官在合议庭评议时的总结提示制度。鉴于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借鉴英美法系的制度,在庭审结束,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应首先对本次庭审中的事实进行总结,概括本案事实,适用于所控之罪的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各种争议问题的证明责任归哪一方,不同问题所要求的证据的可靠程度、提示应当适用的法律等。书记员对上述提示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然后进行评议。
四、结语
就目前眉县人民法院的陪审员落实情况看来,在有章可循的制度管理下,陪审员们参与性强,程序严格规范。但是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此后,我们仍需加大宣传力度,明确陪审员职责,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强化业务培训,让陪审员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积累丰富审判经验,能够参与到更多的案件审理当中,充分表达出合法、公正的人民意愿。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更要代表群众。我们必须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最大限度发挥出陪审员的作用,以推动民主政治、公信司法的道路越走越宽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