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但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的快速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高离婚率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近五年来,眉县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数量也是日益增多,特别是来自农村地区的离婚案件一直占绝大多数,且呈上升趋势。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也必将是社会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好农村离婚案件,化解好农村离婚矛盾纠纷,将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一、目前眉县地区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
现以2011-2015年9月眉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为例,通过具体的数字对当前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基本情况进行一下分析:
眉县人民法院2011年审执结案件1419件,民事案件审结798件,其中离婚案件323件,占民事审执结案件的比例40.48%;2012年审执结案件1583件,民事案件审结874件,其中离婚案件352件占民事审执结案件的比例为40.57%;2013年审执结案件1887件,民事案件审结956件,其中离婚案件372件,占民事审执结案件的比例为38.91%;2014年审执结案件1771件,民事案件审结1100件,其中离婚案件420件,占民事审执结案件的比例为38.18%;2015年1-9月审执结案件1453件,民事案件审结796件,其中离婚案件342件,占民事审执结案件的比例42.96%。通过数字比较,近五年来呈现出的总体趋势是:县法院年结案数字逐年上升,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数量随之上升,所占比例基本保持在40%左右。
二、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在审理实践中,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较高;当事人年龄在25-35岁区间内起诉离婚的偏多,闪婚闪离现象突出;女方诉请离婚比重大;二次起诉离婚比例大等特点。对其原因根据审理实践分析,主要由以下几点:
(1)外出务工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婚姻家庭难以维系。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在大量的农民离开家乡到东、南方沿海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打工,在外出打工家庭中,有的夫妻二人在不同的城市打工,即使在同一城市也有分别居住的情形,有的是夫妻其中一人外出打工,另一人留守家庭照顾老人和子女,但不管哪种情况,这样的打工方式都客观上造成了夫妻长期异地分居,沟通交流变少,且由于双方身处不同的社会经济层次、不同的社交朋友圈等因素,造成各自的思想、价值观念难免会发生较大差异。在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一方是长期外出打工的,对家庭和子女责任感淡化,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冷漠,随之起诉离婚;一方是在家留守的,长期得不到精神和经济上的支持而起诉离婚。这种原因导致的离婚诉讼是目前农村离婚案件大量增多的主要原因。
(2)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待结婚、离婚的问题不慎重,闪婚闪离现象突出。在农村地区,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农村年轻人结婚早,甚至结婚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且受农村结婚风俗限制,农村年轻人大多是经由他人介绍相识谈婚,父母抱着让子女尽早成家立业的想法,就会催促子女早点结婚。很多农村年轻人从相识到结婚只有短短一两个月时间,从而导致双方还钱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而在婚后,因年龄小、生活阅历少乃至于受教育程度低,面对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和矛盾,夫妻双方不能互相体谅包容、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就冲动离婚,一旦走到打官司离婚的地步,会接受不了这种方式而最终导致家庭解体。
(3)因经济条件或者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在审理中,近年来离婚案件的分析会发现有这样一个规律,女方提出离婚在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中占比很大。女性由于自身身体结构原因,加之在广大农村男性的男权思想残留,认为女性依附与男性,男性有权力殴打女性,通常这种情况下女性会选择离婚来解脱自己。
(4) 其他一些原因导致的离婚纠纷。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诸如一些夫妻由于思想观念差异大、身体有缺陷、婆媳不和、夫妻经济处理等多方面原因导致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加。譬如在农村很多家庭中,子女结婚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由此引发的经济问题、生活观念差异、父母过多干涉子女等矛盾随之而来,轻则导致家庭不睦,重则诱发离婚。
三、高离婚率背后的负面效应
第一、高离婚率导致社会基础不稳定,易造成恶果循环。目前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年轻夫妻草率离婚现象尤为突出,在他们看来离婚就像撕碎一张发黄的照片一样简单,于是生活中一些琐碎的事情导致的细微的矛盾就成为他们离婚的理由,长此以往离婚也会被看成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随之而来的离婚“多米诺骨牌效应”则会使社会大众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感更加淡漠,最终造成草率结婚、随意离婚日益频发的恶果。同时,离异的家庭结构中缺少父母这层中流砥柱的作用,不少家庭因离婚而致贫,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问题成为深层次上引发社会不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的因素。
第二、离婚之后所带来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单亲家庭的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埋下隐患,特别是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已成为一个普遍且又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从法院刑事案件审理案件中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不下就与其中一些未成年人成长于单亲家庭有密切的关系。
第三、占用大量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益。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40%为离婚案件,且有多次起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作为处理离婚家庭的必经程序,法官前期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工作及随后所涉及的执行工作,本就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却被离婚案件占去大半,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四、处理农村离婚纠纷案件思路
离婚问题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我们解决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在实体、程序法律适用及司法理念上,要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法律制度层面进行把握,妥善化解案件当事人乃至家庭的矛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充分发挥调解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古人云: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对打官司是抱着敬而远之的态度,人们不喜欢对簿公堂解决争议纠纷。在离婚这样特殊类型案件中,往往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不能用简单的对错来衡量是与非,然而调解方式可以很好地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双方正面冲突和矛盾进一步的加深。
针对离婚案件,法院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调解机制与法院调解相配合,发挥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机制的效应,尽量找到双方方利益需求的平衡点,努力做到公正、合理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近年来,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调解、撤诉的比例基本保持在70%左右。
(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准确把握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夫妻感情破裂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双方主观上的感受,作为法官来说很难去界定和评判当事人主观感受,这样法官就必须依靠当事人的举证和公平裁量的主客观两方面对夫妻双方的感情予以公证评价。
(三)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 从大量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不仅限于离婚案件,农民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婚姻法更是知之甚少。司法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多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农民知法、守法。另外,要多树立模范家庭的带头榜样作用,增强家庭责任感。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量给家庭的结合,离婚不仅要考虑对个人自身的影响,也要考虑对家庭和子女带来的影响。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开放,人们与外界接触和沟通的途径也日新月异,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也不断变化,我们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也要不断更新思维和办案方法以适应新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希望在通过处理这些纠纷过程中,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平等、和谐、友爱的家庭关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新农村建设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