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毒瘤,特别是每年年底,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现象更是周期性发作,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难,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隐患。近日,眉县人民法院对当地首例因恶意欠薪而进入刑事审理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孙某某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2013年3月份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因管理不善,造成其经营的两个织布厂工人67人,共计134054.5元工资未支付。在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出任何合理安排便于2014年8月28日隐匿逃离,失去联系。2014年9月10日,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约60名工人投诉,于2014年9月11日在眉县常兴镇孙家村村委会办公室向个人独资企业眉县该纺织厂送达了限期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在明知该情况下仍逃匿并采用关掉手机失联的方式,拒不支付。此期间拖欠工资的工人通过各种方式多次联系被告人孙某某,但均无果。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法庭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在我国
法官寄语:劳动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到损害,面对这样的情形,劳动者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首先,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其次,劳动者要保存工资凭证,依法依据维权。最后,一旦出现侵害自身权益的事情,劳动者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权。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制订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还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