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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老板获罪领刑
作者:田小静 李洁  发布时间:2015-11-16 14:07:12 打印 字号: | |

 

“恶意欠薪”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毒瘤,特别是每年年底,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现象更是周期性发作,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难,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隐患。近日,眉县人民法院对当地首例因恶意欠薪而进入刑事审理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孙某某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20133月份至20148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因管理不善,造成其经营的两个织布厂工人67人,共计134054.5元工资未支付。在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出任何合理安排便于2014828日隐匿逃离,失去联系。2014910日,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约60名工人投诉,于2014911日在眉县常兴镇孙家村村委会办公室向个人独资企业眉县该纺织厂送达了限期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责令改正决定书》,被告人在明知该情况下仍逃匿并采用关掉手机失联的方式,拒不支付。此期间拖欠工资的工人通过各种方式多次联系被告人孙某某,但均无果。201411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法庭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在我国《刑法》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予以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关键的认定点即为“欠薪”行为,刑法并不是处罚所有的欠薪行为,在对待欠薪的问题上,刑法必须坚持谦抑性原则,即欠薪行为可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途径、行政途径予以解决的,可以依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在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能动用刑法予以规制。本案被告人孙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官寄语:劳动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到损害,面对这样的情形,劳动者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首先,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其次,劳动者要保存工资凭证,依法依据维权。最后,一旦出现侵害自身权益的事情,劳动者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权。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制订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还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田小静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