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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疑点多 庭审辨明判驳回
作者:黄莎  发布时间:2015-12-31 11:49: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齐镇法庭着手处理了一起男女双方在订婚期间产生的借贷纠纷,但经庭审后才发现借贷变为传销组织入伙缴纳的“人头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王某(女方)诉称,201210月份原告与被告郑某(男方)订婚期间称,被告郑某以做服装生意为由向其借款7万元,当时考虑恋人关系,原告不好意思推辞,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被告7万元,并且当时还有两个证人能够证明此事。

事情真如原告所言那样吗?在庭审中被告郑某当庭的表述却与原告所言的大相径庭。被告辩称,订婚时原告向被告要7万元说要做生意,否则就不结婚,被告当时没有同意,后来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要5万元,被告父亲只好通过银行贷款5万元给了原告,被告又带了2万元现金去合肥给了原告。被告去合肥后,才知道这7万元是原告为了让被告入伙传销组织而要的“人头费”,原告相当于是被告的上线,拉一个人头后传销组织会给原告返利。原告当庭提交的两位证人,也是当时跟原告一起搞传销的,也都是原告的下线。原告确实给被告账户汇款7万元,这钱其实都是被告给原告的,但是根本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这钱是用于传销组织的“人头费”,随后就打入了传销组织头目的账号中。

针对原、被告分别所陈述的情况,法官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发现,原告王某虽然当庭提交汇款凭证,和三份证人证言,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辩称是原告为拉其入伙传销组织缴纳的“人头费”,并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况且,原告不能说明借款来源、目的及用途,亦无证据可以排除这7万元系被告郑某提供。在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时发现,原告在立案时与当庭提供的两份同一证人证言内容存在前后矛盾,并且证人当庭陈述内容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实际发生借贷关系的事实。原告仅以转账凭证和存在合理怀疑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且原、被告当时系婚约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不符合经验法则。后法庭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黄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