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原本普通的医疗纠纷,由于医患之间的互不信任,导致矛盾激化,案件诉至法院后,双方又迁怒于法院,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这起争执四年、经过四次鉴定的医疗纠纷终于作出一审判决,告一段落。
案件受理后,法庭责令院方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由于双方交恶,院方坚持认为属“麻醉意外”,拒不鉴定。转眼到了2014年4月,原告只得自行委托宝鸡某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某医院在对范某腰1椎体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时腹卧位插管全麻后,过早拔管导致机能呼吸道梗阻,呼吸性缺氧,导致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器质性精神障碍,且病人术后出现异常情况抢救措施不得力等,造成范某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经治医院存在过失。某医院受到该鉴定意见后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要求重新鉴定。2014年4月法院又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原告认为其在宝鸡的鉴定实属被告不配合的无奈之举,所以对于这次被告申请的鉴定,其绝不配合。经过耐心的工作,原告终于在2014年7月同意配合去西安鉴定,然而
法院认为,范某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参与度,涉及医学专业技术问题,判断和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应当依据相关的司法鉴定来确认。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在双方共同参与下确定鉴定材料和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在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后并听取双方陈述后作出的。该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依据该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告某医院在对原告范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对范某的脑缺氧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应为30-40%。遂于2015年12月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范某该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表示上诉。
该起医疗纠纷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留给我们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试想,在纠纷发生之初,如果有一个独立的政府的第三方专业部门就事故做出专业意见,并先行介入调解,双方矛盾又何故会步步升级?再试想,在纠纷进入诉讼后,究竟该由谁申请鉴定及就专业问题不鉴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又何故会陷入双方都不配合鉴定的尴尬境地?对患方来说,一场医疗侵权诉讼,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精神折磨都是不能承受之重。是到了对有关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鉴定程序性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细化的时候了,否则,一场场迟来的判决又怎能抚慰患者支离破碎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