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县法院以原告汪某某未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依法驳回了汪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16年5月3日,汪某某诉陕西八钢板簧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眉县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与被告陕西八钢板簧有限公司就确认劳动关系未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直接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汪某某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