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
原、被告系继母女关系。原告杨某诉状陈述自己与被告之父再婚后,一直负担被告何某初中一年及高中三年的生活费及学费,并支付被告嫁妆费等,现自己有病,要求被告支付其2009年至今赡养费81000元。审判人员打电话通知被告领取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谁知接通电话后,被告情绪非常激动,诉说原告及家人的种种不是。审判人员耐心倾听了被告的辩解才知,原告杨某生于1940年,与被告之父于1989年再婚后,一直在被告老家眉县营头镇共同生活,2003年原告生病,2006年被告之父瘫痪,均由被告照顾,2009年被告之父病故后,原告回居自己老家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随长子共同生活。被告生于1966年,原告与被告之父结婚时,被告已年满23岁,且被告已于1985年年底参加工作,不存在原告支付被告上学费用等事实。原告留的是其儿子的电话,法院进一步询问其子,证实了被告陈述的事实,弄清原告诉请的真实意思是因为被告老家的房产等发生纠纷,为此已纠缠七年之久。不久前,本案原、被告曾互为原被告,以物权保护纠纷、追偿权纠纷及共有物分割纠纷三次将对方诉至法院,前三案均已判决结案,杨某对后两起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现正在审理之中。
原告与被告之父结婚时,自己三个子女也已成年,在本案中却均未列为被告,法庭通知原告更改诉求,追加被告,原告之子表示不同意,经法庭释明后,告知原告之子应就事论事,不能有意扩大矛盾,激化矛盾。
经法庭多次电话调解,原告之子代理其母来庭撤诉,表示他们兄妹三人会照顾好母亲的余生。但愿原、被告能打开心结,心平气和地解决实际矛盾,化解恩怨,从此不再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