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眉县法院:好意搭乘酿事故 责任各方需担责
作者:刘林刚  发布时间:2016-05-27 11:45: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副驾驶开启车门撞伤摩托车司机的特殊交通事故案件。法院认定小车车主、副驾驶、摩托车司机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对于伤者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了责任,超过部分由各当事人分担责任。

201543012时许,在眉县金渠镇一品香饭店门前,刘某乙将车逆向停靠在路侧后准备下车,同时对副驾驶的段某进行了提醒,但段某通过后视镜看到后面有摩托车,自信不可能这么快过来而开启车门,瞬间借道行驶中的摩托车撞到小车车门上,摩托车司机刘某甲被甩到街道中间受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均未报警。庭审中,车主以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而辩称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以该案系一般侵权案件而非交通肇事案件,辩称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刘某乙负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其逆向停放车辆导致自身对周围环境观察不足,提示效果受限,给事故发生留下隐患,车主在主观上系疏忽大意的过失,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副驾驶的段某在驾驶人提醒后,且自己已经注意到摩托车,但自信能够避免事故发生而开启车门,导致两车碰撞,人员受伤,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系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摩托车驾驶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借道行驶时遇有障碍,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法院认定,车主刘某乙、副驾驶段某、摩托车司机刘某甲按2:5:3的比列分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案的定性,法庭认为,乘客开启车门仅系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该事件发生在道路上,且与机动车辆有关,故该案系交通事故案件。对于原告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保险部分由各当事人按比列分担。对于各当事人发生事故未报警,规避行政处罚的行为,法庭对其进行了训诫。

法官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拥有私家车的家庭越来越多,好意搭乘中,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谨慎驾驶,停车上下乘客时应确保安全,对乘坐人予以管理约束。乘坐人亦应仔细观察谨慎上下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刘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