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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受损切勿糊涂 照章办事依法维权
作者:杜娟  发布时间:2016-06-06 15:38: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肖某与孟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由于被告孟某对抗情绪大,经多次传唤均未到庭应诉,后经依法缺席审理,已作出判决处理,双方均未上诉。

金渠村村民肖某2015年元月份起租宁渠村村民孟某家房开馍店。201538日中午孟某询问肖某是否会开手扶拖拉机,肖某说以前在家开过,孟某遂去邻居家借一台手扶拖拉机,让肖某帮忙耕作猕猴桃地。在耕地过程中,拖拉机机头弹起,旋耕机卷住肖某的腿。事故发生后,宝鸡公安消防支队眉县消防支队及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经过消防官兵破拆旋耕机后,肖某被送往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当天下午孟某在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预交医疗费5000元。此后孟某及丈夫及其亲属共计支付肖某医疗费用52500元。肖某伤情经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七级伤残。两次住院治疗86天,共计医疗花费83929.21元,肖某第一次住院期间,为使医疗花费得到报销在孟某亲属的建议下与孟某丈夫签订了一纸土地承包协议,但医疗费用并未得到医院的合疗报销支持。此后经双方村委会出面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调解失败。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5115.22元。案件诉至法院后,孟某经传唤未到庭应诉,对本案第一次审理期间托其亲属向法庭提交协议一份及答辩意见辩称:肖某起诉错误与事实不符不认可,肖某受伤是耕种他自己承包的猕猴桃地,与孟某无关。肖某受伤是因自己操作不当,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关键证据出现,围绕争议焦点:原告耕作的地是否为承包地的事实,承办法官当庭限原告方七日内就土地承包一事补充提交新的证据。第一次案件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及时分别前往宁渠村和金渠村村委会,对当时参与调解的村委干部进行调查了解,并查阅了村委会原始的会议记录,查明了义务帮工的事实真相。肖某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时说,孟某叫我帮忙致残,给我的家庭及我个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在住院期间,孟某是为报合疗而拟好协议让我签字。没想到造成这么大的麻烦。人不管到什么时候都应该有一颗感恩的心,用良心做人,用良心做事。经过两次庭审,最终对本案作出判决处理,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法官提醒:当你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及时的拿出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要企图用不合适或不合法的手段,钻政策甚至法律的空子,有时贪小便宜会带来大麻烦。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