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家庭暴力已成为威胁人身安全和破坏家庭稳定的重要隐患,偏远地区和广大农村尤为明显,妇女、儿童、老人、病重患者已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如何保护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以法律的形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对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申请人的“护身符”。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首先谈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点。
一、范围广泛。第一、申请主体范围广泛。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免受家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可以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当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主体范围不限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并把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机构纳入申请主体的范围,更有利于从多方面多角度保护遭受家暴的当事人。第二、保护主体范围广泛。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保护家庭成员,还保护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样能够将更多地遭受家暴的主体纳入保护范围,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二、高效便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不仅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行为发生地,还可以在自己住所地起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2016年7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适用程序上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做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方式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为了最大的保护受到家暴的当事人,我国法律在管辖法院上、时间上、程序上、费用上各方面给予当事人保障,在程序上给予申请人方便,使申请人能够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尽快进入程序,能够及时得到保护,以免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
三、措施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多种措施,防止申请人受到伤害,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等,这些措施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使被申请人从心理上有畏惧心理。
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从各方面尽可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但是笔者有以下建议,以待更加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强制措施,它是预防和教育、矫治、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家庭暴力事件多发在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对于思想比较落后的人群来讲,向法院寻求帮助本身就需要极大的勇气,如何让申请人突破心理防线,及时向法院寻求帮助,需要做好法制宣传。同时有些申请人产生错误认识,要求人民法院派人时刻保护自己,这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错误理解,加强法制宣传,使申请人能够很好地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二、建立报告、回访制度。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规定了多种保护措施,但是这些保护措施要求被申请人执行有一定的难度,且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措施时,对于责任追究没有一定的威慑力。很难从根本上防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暴。建立报告制度,要求被申请人定期报告自己的行踪,以约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暴。同时可以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回访,及时了解他们的最新动态,防止新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
第三、加强心理疏导。家庭暴力不仅伤害申请人的身体健康,同时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有很大的伤害,以致于有些申请人出现心理障碍,精神失常乃至自杀等状况,做好心理疏导,消除不良情绪,帮助申请人渡过艰难时期,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