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在太白林业局终南林场盗伐林木折合木方3.0304立方米,案发后,龙某某被移送起诉。我院在审理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表示自己家在太白县咀头镇,来一次眉县路远不方便,且最近家中蔬菜正处成熟季节,希望法庭能照顾他的实际情况。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案件的任皎法官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就地去被告人所在地开庭审理,这一想法得到了主管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后在办案单位森林公安第二分局终南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被告人龙某某盗伐林木一案就地顺利开庭。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当庭宣判,惩罚了犯罪,教育了群众。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三个亮点。一是通过巡回审判,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了为民司法的法律精神;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在我院目前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值得推广;三是当庭裁判,体现了司法透明和司法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