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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为国家挽回百万元经济损失
作者:樊怀平  发布时间:2018-11-29 15:40: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法院行政庭调解一起原告眉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陕西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使原告城投公司汇入到被告鑫荣公司账户上的百万资金被依法返还。

  原告城投公司不慎将百万元资金于2014年3月份汇入被告鑫荣公司账户,为此,原告城投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鑫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1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在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鑫荣公司辩称,此笔资金为借款并非不当得利,认为原告城投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诉请(注:法律关系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本案到底是不当得利还是借款合同纠纷,在法律上的处理结果将会不同)。本案涉及金额大,时间长,且原告城投公司机关主要人员变动频繁,主审法官针对法律关系上出现的分歧,果断中止了案件的庭审,决定延期审理。责令双方各自对此进行举证,法庭另行择日再审。第二次庭审,被告鑫荣公司主张该笔资金,确实系原告城投公司汇入,但法律规定,原告城投公司在长达四年间未提起诉讼,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无论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还是新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均已过期。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的规定不应被漠视。正如法谚所云,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为此,原告城投公司在本案中将丧失胜诉权。原告城投公司举证证明了2017年8月被告鑫荣公司曾归还100万元资金的事实。经审理方知,原告城投公司曾于2014年3月汇入被告鑫荣公司账户资金为200万元。对此,法院对被告鑫荣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城投公司要求返回资金的同时,还请求赔偿因此产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对此,法律规定不明确,双方再起争执。本案一波三折,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依法调解了这起纠纷的案件,由被告陕西鑫荣公司在调解生效之日起一月内返还原告眉县城投公司资金100万元,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

  后记,该案法院在处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明的案件事实,已超出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随后法院将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请相关部门重视并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