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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法院:诉讼中人死亡 看法官如何解纷争
  发布时间:2021-09-04 17:40: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原告(受害人)突然死亡,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下去。

事故发生: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将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廉某某撞倒,致廉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行至事故发生点又将廉某某撞伤,造成廉某某二次受伤。2019年9月眉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9万余元,人寿财保公司赔偿12万元,平安财险公司赔偿16万余元。

审理经过:

今年8月,廉某某以身体一直未能恢复,治疗一直没有间断为由针对后续治疗费用向眉县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庭审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四被告均认为原告已于2019年案件审理时治疗终结,且各被告也已承担了赔偿责任,如今又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调解未能成功。

随后,行政庭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案件陷入焦灼。

庭审结束没几天,承办法官突然接到廉某某之子打来的电话:“我父亲去世了!”案件又陷入了困局。首先,原告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诉讼主体;其次,诉讼请求变更后需要重新计算相关项目;三是要证明廉某某后续治疗与两年前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就要进行尸检。

案结事了:

针对这一情况,行政庭高法官发现,若依现有证据就按办案,不仅案件周期会增加,原本雪上加霜的原告家庭将再次承受精神和经济的双重压力,而被告张某某在2019年以后,经济上也早已是捉襟见肘,就算证明有因果关系,后续赔偿也是有心无力,如此一来,必然增加当事人诉累,案件效果不佳,遂决定将工作重心放在调解上。

在当地村委会的配合下,高法官查明了案件事实,及时变更了诉讼主体。并利用午休、下班、晚上时间多次通电话、约谈、前往当事人家里,从彻底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积极促成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多次沟通协商后,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给付了赔偿金。考虑到原告家里急等着用钱,高法官又第一时间将45000元赔偿金送到了廉某某之子手中。至此,纠纷得以化解。

编者按:眉县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调解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出发,通过耐心疏导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责任编辑: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