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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法院:冲动害人又害己,法院调解化纠纷
作者:王澜飞  发布时间:2022-09-26 14:49: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法院汤峪法庭处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从这起案件的处理中再次印证了那句古语,即冲动是魔鬼,害人又害己。

刘某某是眉县太白山旅游公司大巴车司机,赵某是网约车司机,两人以往素不相识。2019年7月8日中午,刘某某驾驶小轿车载着三位朋友沿眉县南环路自西向东前往汤峪口,车行驶至汤峪镇政府门口时,遇赵某驾驶的小轿车掉头,险些与刘某某车相撞。随后,双方车辆同方向行驶,赵某多次准备超车,被刘某某别车,至汤峪镇政府向东100米处的丁字路口,赵某再次准备超车时,两车相撞。刘某某与赵某下车理论,撕打在一起,刘某某用拳头打赵某脸,致赵某流鼻血,赵某用随身携带小刀刺伤刘某某,致刘某某左上肢、左胸部及左腹部等多处流血住院治疗。

事发后,刘某某因住院不能按时上岗被公司辞退,赵某因持刀伤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并罚款。赵某支付刘某某医疗费后,双方对其它失发生争议,刘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汤峪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在赵某表示无力赔偿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清双方责任对刘某某的部分损失进行了支持。

中国有句成语叫“两败俱伤”,本案中刘某某、赵某以往并无宿怨,只是因为行车产生矛盾,双方均未克制,进而走向极端。本案中刘某某虽赢得了大部分医疗费,但身体受到伤害,丢了工作;赵某虽逞一时之快,但落得个蹲班房赔钱的下场。真可谓“冲动是魔鬼,害人又害己”,两人中没有真正的赢家。文明、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在法治社会,希望人人都能尊法守法,文明出行,共建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李灵智